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商初字第034号
原告:威顿水泥集团运城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大渠办事处程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太原市敦化南路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顿水泥集团运城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顿水泥集团运城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顿水泥集团运城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顿水泥集团运城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970元,合计1808元,由原告威顿水泥集团运城鑫昱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