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屹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新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4财保4号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坚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520851901。 法定代表人:**鲲,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大连新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日里13#楼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112344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3026918Q。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市屹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27-1号-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YB86K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东坚朗五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屹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18258.34元,冻结期限一年,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新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亿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市屹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18258.34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