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231号
原告:***,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9373171K),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威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威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