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231号 原告:***,女,198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告: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579373171K),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威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威海)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3月29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