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臣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臣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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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25民初2910号
原告:***臣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选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增红,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瑜,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鄞州区中兴路。
法定代表人:刘书元,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臣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5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臣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臣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增光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罗芝
代书记员舒丹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