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982执恢1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98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97911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7911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