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982执恢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98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4#4层1-401室(产权证号为:1-××)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