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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982执恢1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赣098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的位于樟树市xx4#4层1-401室(产权证号为:1-××)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上述当事人或相关案外人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