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982执恢1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赣0982执恢121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979,11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现因办案需要,解除对被申请人***股权冻结。依照《中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