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982执恢121号之三
申请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98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标的款20万元,现申请执行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赣0982执恢1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