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982民初859号之一
原告: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观上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龙投粤洋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B区石江村兴业一路梅著明厂房首层三车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龙投粤洋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以被告佛山市龙投粤洋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已将所欠货款及诉讼费等费用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