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0982执保389号 申请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申请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11月26日期间被申请人分四次向申请人购买货物,金额为18,800元、28,746元、32,465元、19,635元,被告向原告分别出具18,800元、28,746元、32,465元及19,635元欠条四份,欠条约定被申请人一个月内归还,如逾期未还,第一个月按月利率1.2%,以后每逾期一个月利率递增20%,直至月利率4.8%止。欠条出具后,被申请人一直未付款。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企图转移财产躲避债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故申请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3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资金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