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2执保225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207**。
法定代表人:敖晓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樟树市。
申请人江西德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赣0982执保22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