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山水泵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4072号
原告: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金沙东路0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山水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经开区和平街道保税路30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瞿英杰。
原告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山水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湖南精量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璐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