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闽0213民初3648号之一
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信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春雷)
代书记员( 曾雅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