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03民初3010号
原告:众业达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前埔南路207号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8525956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明路26号第一层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39045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众业达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众业达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众业达电气(厦门)有限公司以**(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已还清货款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众业达电气(厦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