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凯(福建)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帝凯(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3执保18号
申请人: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乐清市绍鹏冲件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559548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园,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1739045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厦门)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现金存款限额174572元,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现金存款174572元(详见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393元,由申请人瓯越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