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0民终6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方亨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强,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贵刚,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002民初1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1,682元,减半收取30,84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000元,减半收取25,500元,由上诉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侯
审判员吴敏
审判员*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