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002财保139号
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安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59048063X8。
法定代表人:郭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超,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园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24669E。
法定代表人:方亨志。
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户名: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永嘉县瓯北支行,账号:×××中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不动产权证号:川(×)内江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恒通动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户名:浙江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永嘉县瓯北支行,账号:×××中的银行存款6,40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峻菡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