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联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5民初50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联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头道沟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联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大连联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9328元或查封、扣押了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连联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现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大连联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9328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大连联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29328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