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3860号
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浪心社区洲石路49号**电子科技园厂房一东座2楼北面。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受理后,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33元,由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