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岸谷关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5民初2091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岸谷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

法定代表人:孙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森林,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超君,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岸谷关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岸谷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岸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森林,被告(反诉原告)新亚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尹超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岸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服务费46350元;2、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海关AEO认证辅导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采取不定期或事先预约的方式,运用现场和远程方式,向被告提供中国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认证辅导服务,本次服务费为1236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认证辅导服务,最终被告也通过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高级认证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但是,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77250元服务费,拖欠46350元至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新亚胜公司辩称,原告并未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履行义务,并未在服务过程中提供足够的人次进行现场服务,被告获得海关的认证是基于被告自行向海关部门提交相关资料,且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使得被告在获得认证的时间大幅延后。根据双方约定,应当在2018年12月19日之前完成认证,但是被告到2019年1月3日才获得,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无权主张相关费用,合同第十条约定,原告违约应当退回全部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新亚胜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退还服务费77250元;2、本案诉讼费、反诉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的《北京岸谷关务咨询有限公司AEO认证服务项目及方案》,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认证辅导目标应当在6周内完成辅导项目,加急办理。第四条约定将抽调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一支4人工作组与贵司对接。协议签订后,被反诉人并未依约根据认证服务项目及方案的约定,为反诉人提供派人驻场、现场服务等服务。鉴于被反诉人未能根据合同及服务方案约定为反诉人提供相关指导及现场服务,尤其是海关实地认证工作均系反诉人自行完成,导致认证工作迟延,直至2019年1月3日才完成。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反诉被告)岸谷公司辩称,第一、岸谷公司如约向新亚胜公司提供中国海关AEO高级认证辅导服务,新亚胜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成功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双方的合同目的达到,新亚胜公司应当向岸谷公司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法院不能助长“欠钱有理、越闹越有理”的习气。岸谷公司所采取的服务方式包括远程指导和现场服务,具体表现为:现场调研、沟通洽谈、课程培训、模拟认证、规范改进等方式,根据岸谷公司提供的双方部分邮件往来信息及岸谷公司负责人的往返长沙飞机票可以证实,岸谷公司帮助新亚胜公司准备资料、制定修改制度、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方案、课程培训等内容,并且很多邮件是在对新亚胜公司进行实地评估后作出的评估报告及工作安排(2018年6月20日邮件:AEO认证工作安排-新亚胜),岸谷公司的食宿费用按合同约定均由新亚胜公司报销,岸谷公司出入新亚胜公司门卫均有记录可查。岸谷公司提供的242分49秒的模拟认证现场录音也能证明岸谷公司提供了现场服务,并不是新亚胜公司所称的认证工作均系新亚胜公司自行完成。新亚胜公司欠服务费且拒不支付不代表新亚胜公司有理,反而证明其过河拆桥、没有契约精神。正是因为岸谷公司提供的认证辅导服务,最终新亚胜公司于2019年1月3日成功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双方的目的已经达成,况且新亚胜公司所欠的46350元系新亚胜公司通过AEO认证的尾款。第二、岸谷公司完成了《辅导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新亚胜公司才会向岸谷公司支付第一笔服务费用74160元,否则新亚胜公司不可能在不满足第一笔付款的条件下向岸谷公司支付第一笔费用,新亚胜公司所欠的46350元为尾款49440元里面的剩余款项。根据《辅导协议》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在乙方完成各项制度缮制、记录监督补齐、开展模拟认证,在按海关要求准备好全部资料并被海关受理后,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74160元整。第(2)项,属地海关完成并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已通过AEO认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尾款49440元整。新亚胜公司在2018年9月28日已经向岸谷公司支付77250元,并标明“AEO第一阶段款”证明岸谷公司是已经完成了第(1)项的约定的服务,就只等海关那边通过认证支付尾款。现在新亚胜公司所欠岸谷公司的款项为尾款49440元里面的部分尾款46350元。第三、岸谷公司不存在延误AEO认证的情况,岸谷公司提供的8-12周服务总时间不含海关认证工作时长。2018年6月18日,岸谷公司与新亚胜公司签订《海关AEO认证辅导协议》,岸谷公司向新亚胜公司提供《AEO认证服务项目及方案》,《方案》第二条认证辅导目标(三)6周内完成辅导项目,加急办理。但是该方案第四条认证辅导服务方案明确了“以下服务总时间:约8-12周,不含海关认证工作时长”,并且具体到了第1周到第9周的三个阶段。海关什么时候通过新亚胜公司的AEO认证完全取决于新亚胜公司什么时候递交认证资料,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因此,新亚胜公司于2019年1月3日通过海关AEO高级认证是包含了海关从受理、审核到作出决定的认证工作时长4个月时间,岸谷公司并没有出现认证迟延的情况。综上,岸谷公司向新亚胜公司完全提供了AEO高级认证辅导服务,新亚胜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岸谷公司支付通过AEO高级认证的尾款46350元,新亚胜公司的反诉请求与事实理由与实际事实不符,请求法院支持岸谷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驳回新亚胜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新亚胜公司(甲方)与岸谷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海关AEO认证辅导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方因业务发展及经营管理的需要,聘请乙方提供中国海关AEO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与改进辅导等相关服务(以下简称:“AEO认证辅导服务”);二、乙方委派认证辅导小组,运用现场调研、沟通洽谈、课程培训、模拟认证、规范改进等多种方式,并依据《海关企业认证标准》为甲方提供AEO认证辅导服务,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三、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合同附件《岸谷关于AEO认证服务项目及方案》为准;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在甲方通过第一次认证(如通过认证或海关认为无需进行二次认证的情况下)或完成第二次认证(无论是否通过)后终止;五、甲方就本协议下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支付给乙方的服务费为人民币123600元整,以上价格含3%税费,不含乙方驻厂服务期间的食宿费,该项费用由甲方承担;六、甲方付款时间节点为:(1)在乙方完成各项制度缮制、记录监督补齐、开展模拟认证,在按海关要求准备好全部资料并被海关受理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74160元整,以上价格含3%税费;(2)属地海关完成并通过书面通知甲方已通过AEO认证,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余款人民币49440元整,以上价格含3%税费;七、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应向合同履行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附件《岸谷公司AEO认证服务项目及方案》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本项目首问负责人孙凯,个人简介为中国外贸精英网创始人、资深海关风险管理专家、十六年关务管理经验、全国首批预归类师、中国报关协会兼职教师、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福建船政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海关》杂志特约撰稿人。二、认证辅导目标为:(1)现一般认证企业重新认证辅导;(2)申请高级认证企业认证辅导;(3)6周内完成辅导项目,加急办理。三、认证辅导项目包括组件项目服务组、专职客户经理服务、进出口业务审计4次、模拟认证1次、开展四项培训1次、上门认证服务最少30人次,服务报价123600元。四、为确保一次性通过海关AEO认证,岸谷公司将抽调经营丰富的专家组成一支4人工作组与新亚胜公司对接,并且采用驻厂工作与远程工作相结合的方式完成服务流程,全部服务总时间约8-12周,不含海关认证工作时长。该合同的附件还包括《AEO认证辅导项目保密协议》。

上述协议签订后,岸谷公司与新亚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就认证所需要的相关制度、文件、方案等多次往来。同时,岸谷公司还多次派孙凯、罗玉霞等工作人员前往新亚胜公司实地服务。根据岸谷公司提交的录音资料显示,其还曾为新亚胜公司提供模拟认证服务。

新亚胜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海关部门递交认证材料,于2018年9月28日向岸谷公司支付第一阶段款项77250元。长沙海关于2019年1月3日向新亚胜公司出具AEO高级认证企业证书。

另查明,AEO认证包括一般认证及高级认证。在新亚胜公司与岸谷公司签订本案所涉协议前,新亚胜公司为一般认证企业。

以上事实有《海关AEO认证辅导协议》、《岸谷公司AEO认证服务项目及方案》、《AEO认证辅导项目保密协议》、认证企业证书、录音资料、邮件往来截图、行程截图、银行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海关AEO认证辅导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岸谷公司是否已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全部合同义务。

从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来看,新亚胜公司应在岸谷公司完成各项制度缮制、记录监督补齐、开展模拟认证,在按海关要求准备好全部资料并被海关受理后支付首笔款项,新亚胜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海关部门递交资料,于2018年9月28日向岸谷公司支付首笔款项77250元。从该笔付款时间来看,当时岸谷公司已完成上述合同义务,并由新亚胜公司向海关部门递交资料且已被受理,那么依上述协议的约定,当AEO认证通过时,新亚胜公司即应支付尾款。协议附件《岸谷公司AEO认证服务项目及方案》认证辅导目标中明确约定应完成“(一)现一般认证企业重新认证辅导;(二)申请高级认证企业认证辅导”,在双方签订案涉协议前,新亚胜公司已是AEO一般认证企业,现岸谷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新亚胜公司已完成AEO高级认证,而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了一般认证企业重新认证辅导服务,故本院认定岸谷公司所提供的一般认证辅导服务并未完全完成,可适当减少应付价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双方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是协助新亚胜公司通过AEO高级认证,现该合同目的已实现,故本院酌情认定新亚胜公司应向岸谷公司支付服务费40000元。对新亚胜公司提出的认证辅导时间问题,在《岸谷公司AEO认证服务项目及方案》第二点约定“(三)6周内完成辅导项目,加急办理”,而第四点约定服务总时间为8-12周(不含海关认证工作时长)。上述第四点约定的时间内具体到了每周完成哪些工作内容,应属约定更为具体,故本院认为约定服务的总时间应按8-12周计算更为合理。双方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协议,新亚胜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海关部门递交材料,岸谷公司的服务并未超过12周,故对新亚胜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新亚胜公司反诉要求岸谷公司退还已付服务费并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新亚胜公司的反诉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岸谷关务咨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400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岸谷关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9元,反诉费866元,合计134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洪源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易瑞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