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2020)湘0105财保179号
申请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云,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英,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和策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宗利。
申请人湖南新亚胜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7138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出具的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和策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人民币47138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 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邝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