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澳远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与甲公司,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8.20元,减半收取879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