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甲公司,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8民初114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甲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百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甲公司、乙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8.20元,减半收取879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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