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2572号
原告:***,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南京特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758726395。住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号。
原告***诉被告***、南京特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应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庭前已电话告知,原告说已庭外调解,因此,本院宣布原告***自动撤诉。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