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特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应与被告某某、南京特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4民初2572号 原告:***,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南京特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0758726395。住南京市建邺区应天西路***号。 原告***诉被告***、南京特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应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庭前已电话告知,原告说已庭外调解,因此,本院宣布原告***自动撤诉。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