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83执62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沈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高新科技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68935055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武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四望镇新庙居委会办公楼**,注册号:×××37。
法定代表人:武基理,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3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武竑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武竑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沈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8575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3日起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5元、执行费人民币2686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9月25日、2020年11月2日先后对被执行人湖北武竑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湖北武竑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银行存款外,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上述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实施冻结,但余额不足缴纳本案受理费、执行费,故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
3、2020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武竑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湖北武竑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4、2020年11月10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