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四某某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602民初523号
申请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2421MA6T3N1A15。
法定代表人:陈倍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林,山东国宗(那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扎西尼玛,山东国宗(那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0645780N。
法定代表人: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属账号中的存款9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期限为2023年6月1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色尼区精惠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边巴宗吉
审判员 戴 兴 华
审判员 边巴卓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旦增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