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某某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2176号

申请执行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文华。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12民初23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41766.10元。

执行中,经网上银行及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141766.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兵

审判员 姚明亮

审判员 秦海伦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