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595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
法定代表人:文华。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叙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