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某某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5951号

原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

法定代表人:文华。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叙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