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125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田田,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凤碧,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文华。
被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原告成***与被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何兴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蹇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