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2835号
原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豪诚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负责人:赵中杉,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琴,四川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文华,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腾越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闵 筱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酒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