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科航新材料有限公司、四某某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16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科航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704民初24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79314元(执行费107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阳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