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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海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海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2民初03722号之一
原告:建德海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海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建德海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海翔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海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0元,合计人民币278元,由原告建德海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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