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3知民初139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岚皋县烛山食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信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XX超市XX广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关正街东方星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诉被告岚皋县烛山食业有限公司、西安市XX超市XX广场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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