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121民初895号
申请人湖南环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映霞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39602509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紫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1号楼1单元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699566840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环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北京紫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603021804602022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环宇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紫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