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1617号
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94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启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油***创工业园厂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98914Q。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启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陕西龙翔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