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9210号
原告: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庄 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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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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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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