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25958号
原告: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宏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辽市宏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硕
书 记 员 王 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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