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882执保707号
申请人:营口景源高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MA10GHBG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363148272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营口景源高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的存款6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所有的辽H×××××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台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6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营口景源高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辽H×××××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台。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