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4209号
原告:贵州固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坤,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固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固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固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固鑫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韩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凌
书 记 员 **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