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执保1278号
申请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90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经济开发区南外环以南龙山路以东400米动力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436390.4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被申请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436390.47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