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执82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利尔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沂中盛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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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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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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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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