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1民初6248号
原告:蒋某,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政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舒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呙某。
原告蒋某与被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资阳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3日立案。2025年11月12日,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