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146号
原告:***,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安,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千户寨同源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微酬,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欣,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瞻,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与中华路交叉口东北角中信银行三楼。
负责人:张强,主任。
第三人:河南九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人民路与风苑路交汇处向南300米万达公园里3A1单元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GH559C。
法定代表人:赵朋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东东,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新郑市具茨山国家级森林公园(具茨山景区)管理委员会、新郑市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人河南九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赵玉霞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唐晨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