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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古田县泮洋乡凤竹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922民初1862号 原告:福建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田县泮洋乡凤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创公司)与被告古田县泮洋乡凤竹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凤竹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凤竹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凤竹村委会向其偿还工程欠款174969元及逾期偿还利息(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其于2016年12月20日、12月29日分别中标了古田县凤竹村大栋厝道路两边景观工程和桥梁扩建及氧化塘工程,并于中标当日与凤竹村委会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合同签订后,其按期进场施工。古田县凤竹村大栋厝道路两边景观工程于2017年8月23日由凤竹村委会竣工验收,最终确认工程价款为216030元;古田县凤竹村桥梁扩建及氧化塘工程于2017年8月23日由凤竹村委会竣工验收,最终确认工程价款为208939元。截至2018年7月23日止,凤竹村委会结欠其古田县凤竹村大栋厝道路两边景观工程尾款136030元、桥梁扩建及氧化塘工程尾款38939元,两项工程款合计174969元未偿还。 凤竹村委会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村里无收入,无能力偿还该工程款。 本院认为,凤竹村委会承认金创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金创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金创公司通过凤竹村委会招投标方式中标取得古田县凤竹村大栋厝道路两边景观工程、古田县凤竹村桥梁扩建及氧化塘工程,并分别于2016年12月20日、12月29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未超出金创公司的合法经营范围,双方成立合同法律关系,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后凤竹村委会确认尚欠金创公司古田县凤竹村大栋厝道路两边景观工程工程款136030元、古田县凤竹村桥梁扩建及氧化塘工程38939元。金创公司要求凤竹村委会向其支付两项工程尾款共计174969元,并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古田县泮洋乡凤竹村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福建金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4969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99元,由古田县泮洋乡凤竹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