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7504财保5号 申请人: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金额21914.4元进行保全。担保人***以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内金额21914.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金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21914.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担保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冻结金额21914.4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239.14元,由申请人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