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402民初803号
原告:高某,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原告高某与被告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25年2月1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高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