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云0112执45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强红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D区72栋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德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51922。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2017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云南强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票据追索纠纷一案中,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已履行20166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2民初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