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8974号
原告:***,男,200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广东大科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713号201房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6KL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房信通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燕安一街1-239号二层C区10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09H47。
法定代表人:黄涣标。
被告: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519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大科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房信通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6.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