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6297号
申请人: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新干线以南河东虎榜大路以西土名青云桥地段自编C区1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L3DH8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苍松大厦南座2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51922。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C1201-C1208(C座12/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3841Q。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531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威建设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5310.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746.55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