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鄂0625行审88号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谷城县城关镇粉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生于1989年10月4日,汉族,住谷城县。
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9]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1月17日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9]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谷城经济开发区莫家河社区七组土地圈围墙建仓库房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将非法占用的144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谷城经济开发区莫家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4410元。逾期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起诉,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谷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9]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9]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部分准予由本院强制执行。
二、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谷土资执罚[2019]9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法规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