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执304号
申请执行人:***伟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香江大街99号胜伟国际大厦4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黄屯镇经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KurtGodskAndersen,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伟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民终135号、(2020)鲁079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69132.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福瑞珂食品设备(济宁)有限公司银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